本院受理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韩国强、广州市丰宁电器连锁商社、韩文欣、曾大英营业信托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市丰宁电器连锁商社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如下:(1)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信托收入减少1456571.62元;(2)在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基础上,改判广东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交易城有限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2020年1月10日止的违约金减少451626.47元,支付自2020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减少1456571.62元(即自2020年1月1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违约金减少309521.4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